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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应当采用何种审理方式
  2013-5-13 来源:本站 点击:5390

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方式。有观点认为,对于

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相反的观点却认为,原则

上不需要开庭审理。主要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强制医疗程

序案件后作出的是“决定”,而不是“判决”或者“裁定”0 我国的强制医疗

决定,原来一般都由行政机关作出。立法机关考虑到强制医疗是一种不特定时

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体现慎重公正的原则,有利于防

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有利于维护当事

人合法权利,保证司法公正,所以才规定由人民法院决定。“决定”是人民法

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某些程序性问题,或者某些非诉讼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种

形式。如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对证人不出庭的拘留处罚决定、违反法庭秩序

的罚款、拘留处罚决定等。对于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程序,目前尚无明

文规定。鉴于强制医疗程序案件的案情一般较为清楚,争议不大,且被申请入又基本上不能出庭行使诉讼权利,开庭审理的可行性、必要性不大。因此,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原则上不实行开庭审理。但是,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申请

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当面听取其意见,而后在审查相关证据材

料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也派人到场,同

时听取双方意见,双方还可以互相质证、辩论。对于双方都到场发表意见的审

理方式,究竟是“听证”、“调查”还是“开庭”,值得研究,不妨暂时将其视

为一种新的、特殊的开庭形式。我们认为,对于强制医疗程序案件的审理方式

及具体程序,有待于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可以充分讨论,积极探

索,逐步达成共识。另外,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程序案件,是否应当面见、

询问被申请人?对此问题,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只是强调应当通知其法定

代理人到场,如果其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我们认为,为了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

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面见、询问被申请人。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精神病病情作为个人隐私加以保护①,有关地方法规也

要求依法保护精神病患者的隐私权。@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程序案

件,应当注意依法保护被申请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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