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方式。有观点认为,对于
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相反的观点却认为,原则
上不需要开庭审理。主要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强制医疗程
序案件后作出的是“决定”,而不是“判决”或者“裁定”0 我国的强制医疗
决定,原来一般都由行政机关作出。立法机关考虑到强制医疗是一种不特定时
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体现慎重公正的原则,有利于防
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有利于维护当事
人合法权利,保证司法公正,所以才规定由人民法院决定。“决定”是人民法
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某些程序性问题,或者某些非诉讼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种
形式。如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对证人不出庭的拘留处罚决定、违反法庭秩序
的罚款、拘留处罚决定等。对于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程序,目前尚无明
文规定。鉴于强制医疗程序案件的案情一般较为清楚,争议不大,且被申请入又基本上不能出庭行使诉讼权利,开庭审理的可行性、必要性不大。因此,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原则上不实行开庭审理。但是,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申请
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当面听取其意见,而后在审查相关证据材
料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也派人到场,同
时听取双方意见,双方还可以互相质证、辩论。对于双方都到场发表意见的审
理方式,究竟是“听证”、“调查”还是“开庭”,值得研究,不妨暂时将其视
为一种新的、特殊的开庭形式。我们认为,对于强制医疗程序案件的审理方式
及具体程序,有待于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可以充分讨论,积极探
索,逐步达成共识。另外,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程序案件,是否应当面见、
询问被申请人?对此问题,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只是强调应当通知其法定
代理人到场,如果其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我们认为,为了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
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面见、询问被申请人。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精神病病情作为个人隐私加以保护①,有关地方法规也
要求依法保护精神病患者的隐私权。@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程序案
件,应当注意依法保护被申请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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