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案件后,应当组成合
议庭进行审理。因此,审理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只能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独任审理。由于强制医疗程序案件需要判断一个人
的精神状况,以及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情况比较复杂、专业性强,因
此,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吸收精神专业领域的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独任审判员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
定,还是必须转为普遍程序组织合议庭审理,法律没有专门规定。我们认为,
为慎重起见,此时应当转为普遍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