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没有特别规定强制医疗程序案件的管辖,故可以参照一般案
件的管辖规定执行。
1. 地域管辖方面。审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危
害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申请人的居住地或者接受医疗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接受医疗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审理。
2. 级别管辖方面。审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
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有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
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的规定,对于中级
以上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包括第二审程序和复核审程序中,发现被告
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不再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也不再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新审理,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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