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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没牧程序案件的证明标准
  2013-5-10 来源:本站 点击:5413

没收程序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是使用了“经查证”三个字。对于没收程序案件的证明标准,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其以追缴违法所得为目的的民事没收制度,

适用“优势证据”的民事证明标准,而非“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

另外一些国家、地区在规定追缴违法所得等涉案财物的单独没收程序时,大都

规定适用刑事证明标准。如《加拿大刑事法典》相关法条规定:在提起公诉

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死亡或逃匿,只要法官认为“某项财产无合理怀疑地

属于犯罪收益的”,则应当将该财产收归国有并根据总检察长的指示予以处

理。新加坡《没收贪污所得法》也专门规定了行为入已潜逃或死亡时的贪污

所得的没收,其主要内容为:行为人如果因涉嫌贪污行为而逃亡,应推定其构

成贪污罪。被推定构成贪污罪之入,如果在调查证据前即已逃亡的,或者在法

院调查所有证据后,有充分证据认定行为人构成贪污犯罪的,基于检察官的申

请,法院应发布没收行为人贪污所得的命令。我们认为,我国的没收程序案件

也应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即应当“证据确实、充分”,主

要有两点考虑:一是没收财产与犯罪事实之间有不可分割的紧密关系,且没收

财产是以犯罪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故应当坚持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二

是没收情形主要发挥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基本上没有社会保安的

功能,故不宜以降低证明标准来扩大没收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经查证”一词,其实本身就隐含着证据确实、充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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