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没收对象是“违法所得及其他
涉案财产”。对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具体范围,相关法律、
司法解释作了规定。如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
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
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
款物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是指人民
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与犯罪有关的款
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犯罪嫌疑人、被告入实施违法犯罪
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犯
罪所得”系指通过实施犯罪而直接或间接产生或者获得的所有财产;“财产
系指各种资产,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
形的,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的产权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书。为此,我们
认为,“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直接或者间接
取得的所有财产。“其他涉案财产”应包括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和违禁品。
其中,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必须是直接、专门用于犯罪的财物,多表现为
对犯罪完成有决定性或促进性作用的犯罪工具。对偶然用于犯罪的财物和在犯
罪完成之后为保有犯罪效果的财物不宜认定为供犯罪所用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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