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是“通缉一
年后不能到案”,人民检察院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
请。对此要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关于“通缉”的含义,应是发布通缉令进行
通缉,不应包括网上追逃、协查通报等追捕措施。司法实践中,对潜逃的犯罪
嫌疑入、被告人通常采取网上追逃、协查通报等措施,且也有观点认为网上追
逃、协查通报等措施实质上也是一种通缉,故主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网上
追逃、协查通报一年后不能到案时也可启动没收程序。我们认为,对于“通缉”应进行文义解释,不宜随意扩大范围,以规范办案程序,但是,对于通
缉令的发布方式则可以多种多样,在网上发布通缉令也属于通缉。二是关于
“一年”的起止时间,应是指从发布通缉令通缉的第二日起,至人民检察院向
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之日止。关于“申请之日:',一般是指申请
书的落款之日,但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之
日,即法院收到申请之日。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只要取得犯
罪嫌疑人、被告入的死亡证明,就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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