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出发,本应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
者死亡后,其违法所得的处理遵循同一个程序。但由于刑事诉讼法设置
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只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且没收程序案件只能由中级法院管辖,因此,对于其他犯罪案件,包括“非
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案件,原则上根据传统做法
处理。
对于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的违法所得,可以遵照相关司法解释
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六机关联合颁发的《关
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
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入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
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1998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犯
罪嫌疑人死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
构,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
院应当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
案款物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⑧从上述规定可知,以前的程序比较
简便,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基层
人民法院就可以管辖,人民法院不需要公告、开庭,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
材料后就可直接作出裁定,等等。对于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入逃匿后违法所
得的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违法所得特别巨大,确有必
要没收的,也可以参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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