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程序在违法所得数额上,应是数额巨大以上。在违法所得的数额上是否需
要设置一个适用标准?我们认为,对于所有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其
违法所得都应当是比较多的,这是适用该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违法所得不多,就不值得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因为这样做“得不偿失”。但是,要设置具体的数额标准又是相当困难的,究竟是10万元,还是30万元甚至更大的
数额才合适,目前难以确定,只能由司法机关综合考虑公正、功利等因素后酌
情决定。但为了防止轻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耗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似乎
有必要确定一个底线.:即原则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以上的案件才值得启动违法
所得没收程序。至于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暂不作具体规定,可以参照各罪数
额巨大、情节严重等的标准,并结合案件具体情节确定。
综上分析可知,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适用范围目前还有争议,且
由于该类案件往往涉及不同价值冲突、各种利益权衡以及国际合作与斗争等方
面,以后也不一定能够规定非常明确的范围,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决定适用。正因如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才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贪污
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提出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说明司法机关具有酌情决定权。故我们倾向于初期将案
件范围限制小一些,即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入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
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
罪、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待实践一段
时间,积累审判经验、完善相关机制后,再视情逐步扩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
案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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