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解释》规定;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
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
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而《入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 (试行)》却对所有渎
职侵权案件的“重大案件”和“特大案件”标准分别作出了规定。如规定:
滥用职权的“重大案件”标准是:(1 ]致入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
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特大案
件”标准是:( 1 ]致入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
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可见,从不同角度观察
·重大犯罪案件”,其标准是不一样的。在宏观上,将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作
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无疑是重大犯
罪案件;而若从微观上,就某一具体罪名的所有案件而言,其中适用加重或者
最高档法定刑的犯罪,即使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只是有期徒刑十年甚至更轻,无
疑也是此类犯罪中的重大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中的“重
大犯罪案件”的标准,究竟是从所有犯罪的角度,还是从具体犯罪的角度去
界定?我们认为,原则上应从宏观角度考察,宜将“重大犯罪案件”界定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这也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
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的规定相适应。但作为补充,对于法定刑本来就
不是特别重的罪名,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等,其法定最
高刑就是有期徒刑,此时只要是适用最高档法定刑的犯罪,就可以视情认定为
重大犯罪案件。这也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的,因为此类案件
可以认定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0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是比较弹性的
条款,具有兜底性质,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适用。有观点认为,基于理
论与实践均认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为重刑,故建议规定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案件即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我们认为,目前还不宜放宽,否
则不仅与现有司法解释规定冲突,而且,适用范围界定太宽,不利于对贪污贿
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重点打击,实际效果反而可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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