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案件的性质、类型上,应是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犯罪案件。除贪
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外,是否还有,以及还有哪些犯罪案件可以适用违
法所得没收程序?鉴于刑法中的“等”都是指列举未尽,应当还有其他案件
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但是,由于没收程序是新设置的特别程序,尚无
实践经验,且因被告人缺席,对其更需注重程序正当性原则。因此,这范围又
不能放得太宽,必须适中,否则有违立法本意。因此,我们认为,其他可以适
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犯罪案件应当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性质、
类型或者危害程度上相同或者相似。从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及所列举犯罪的性
质、特征来看,适用该程序的案件有两个特征:一是犯罪性质极为严重,一般
属于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贪污贿赂和恐怖活动犯罪都是对社会经济的安全、
稳定与发展危害极为严重的犯罪,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防止及惩治恐
怖主义国际公约》等公约与决议要求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所以,其他适用没
收程序的案件,也应当是危害极为严重,且被国际公约共同打击的犯罪,如此
才可以进行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不管犯罪分子逃到哪个国家,都可以依法追
缴其违法所得。二是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以上的犯罪。如果违法所得数额很
小,启动该程序便失去了应有之义,是徒劳无功的。根据上述两个特征,我们
初步认为,可以将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①也
纳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有观点认为,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目
的不局限于从境外追回违法所得,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其他非国际公约规
定的犯罪,也可以适用该程序,并建议可参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罪
上游犯罪的规定,将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也纳
人到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之内,因为这些犯罪的违法所得往往数
额特别巨大,如不及时追缴、没收,将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也不利于被害人
权益的保护。还有观点认为,商业贿赂犯罪、职务侵占犯罪等也是《联合国
反腐败公约》规定的犯罪@,且其违法所得数额往往也特别巨大,建议也纳入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这些观点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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