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现了与国际公约的衔接。腐败犯罪、恐怖犯罪等重大犯罪的跨国性、
国际性因素不断增多,对各国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均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已成
为全球需要加强合作、联手应对、共同打击的犯罪。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
国反腐败公约》、《防止及惩治恐怖主义国际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
助的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需要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比如,2005年10月
2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
第1款第3 项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便在犯罪嫌疑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
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为此,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不定
罪前提下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反恐怖国
际公约的要求相衔接,有利于与缔约国展开刑事司法合作厂 共同打击腐败犯
罪、恐怖主义犯罪和其他国际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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