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依法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扫清了法律障碍。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
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由此
引申出一条刑事司法原则,即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产予
以追缴、没收的原则。但由于我国没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前也没有专门的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只有经过审判确定有罪的才可以判决追缴、没收其违法所
得,致使有些犯罪分子的巨额违法所得无法追缴,既不利于打击这类犯罪,也
不利于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的及时保护。近年来,一些贪官在东窗事发之
时,选择自杀了之,实现了“牺牲我一个,幸福一家人”,而更多的贪官携带
巨款逃往国外,一旦成功出逃,不仅入很难引渡回国,赃款也难以追回,①贪
官在国外过着神仙般的日子 ,国内民愤极大。因此,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正是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漏洞的弥补,为依法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特别是为
从境外追回违法所得扫清了障碍,可以在不对犯罪分子定罪的情况下没收其违
法所得,使其和家人无法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从而实现司法正义;同时,这一
制度将有效震慑腐败分子,对潜在犯罪人的腐败心理也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起到一般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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