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案件,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
为了固定双方的意思表示,应当制作书面的和解协议书,避免因口头协
议的随意性导致和解程序的反复。一般情况下,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应当括以
下事项:犯罪嫌疑人、被告入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
议,自愿真诚悔罪,向被害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对于涉及赔偿问题的,
应当写明赔偿金额、形式和履行方式、期限;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入表
示谅解,自愿和解;违反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通常情况下,和解协议书应当
一式三份,分别交由双方当事人留存,并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备案。
关于和解协议中能否涉及被告入的量刑问题,意见分歧较大。前期实践
中,不少实务部门同志主张和解协议中应当包含被害入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同
意对其从宽处罚的内容;而反对意见认为,量刑是司法机关的权限,不容许当
事人之间协调。我们倾向于认为,鉴于和解与量刑密切相关,当事人双方有权
就赔偿与量刑的关系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协议中也可以包含被害人同意法院对
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内容,但是,该协议内容对司法机关没有约束力,司法机关
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后,被告入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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