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当事人和解的基本原则而言,和解应当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
' 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由于刑事案件在性质和种类上的复杂性,为
了避免当事人违法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违法,根据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需要对当事人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
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自愿性是当事人和解的根本前提。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
解协议涉及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确保当事人双方的和
解具有自愿性,可以积极促成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但不能代替、诱导或者强
迫当事入达成和解。同时,当事人和解也必须具有合法性,当事人和解的程序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解协议的内容:也必须合法。
就具体的审查程序而言,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对于双方当事人
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制作和解协议书
的,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见证了双方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
书的全过程,能够确保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以及和解协议书文本的真实
性。(2]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为了确保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
见,确保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同时还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需要指出的是,公安检察机关在相应诉讼阶段经审查后主持制作的和解协
议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时随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公诉时没有移送和解协议书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移送。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仍然需要对和解
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在审判环节达成的当事人和解,可以由
法官助理代表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但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
查确认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公安检察机关在相应诉讼阶段主持达成的
和解协议,也须经法官审查确认。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主持和解的整个过程,应当写入笔录,并由主持人员、书记员、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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