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 >> 详细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
  2013-5-8 来源:本站 点击:5301

就当事人和解的基本原则而言,和解应当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

' 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由于刑事案件在性质和种类上的复杂性,为

了避免当事人违法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违法,根据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需要对当事人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

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自愿性是当事人和解的根本前提。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

解协议涉及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确保当事人双方的和

解具有自愿性,可以积极促成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但不能代替、诱导或者强

迫当事入达成和解。同时,当事人和解也必须具有合法性,当事人和解的程序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解协议的内容:也必须合法。

    就具体的审查程序而言,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对于双方当事人

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制作和解协议书

的,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见证了双方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

书的全过程,能够确保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以及和解协议书文本的真实

性。(2]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为了确保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

见,确保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同时还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需要指出的是,公安检察机关在相应诉讼阶段经审查后主持制作的和解协

议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时随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公诉时没有移送和解协议书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移送。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仍然需要对和解

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在审判环节达成的当事人和解,可以由

法官助理代表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但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

查确认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公安检察机关在相应诉讼阶段主持达成的

和解协议,也须经法官审查确认。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主持和解的整个过程,应当写入笔录,并由主持人员、书记员、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公安司法机关能否促成当事人和解
【下一篇】公务员挪用公款罪一案
相关内容
BT项目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
补充侦查
“抽象立功”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毒品犯罪中立功的在处罚中的体现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