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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解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2013-5-8 来源:本站 点击:5278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解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

当事人和解,原则上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直接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即要求

双方当事人在场。但因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当事人可能无法亲自到场

或者无法实际参与和解程序,这就涉及到当事人和解的代理的问题。在司法实

践中主要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1. 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 (如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形],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进行和解。在被害人系未成年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

和解。

     2.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限制责任能力人的情况下,可以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为和解。在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其近亲属

等在征得其同意后也可以代为赔偿。不过就后一种情形而言,对于自愿真诚悔

罪、赔礼道歉等与当事人直接相关的事项,他人不能代理。

    3.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常处于被羁押的状态,被害人

也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到场接受和解。为了便于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双

方当事人均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和解。但这种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此外,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被害人可以与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

也可以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换言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害人

既有是否同意和解的自由,也有选择和解对象的自由。相应地,对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实施多起犯罪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同所有犯罪中的被

害人和解,也可以同部分犯罪中的被害人和解。

    由于当事人和解与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密切相关,因此,在和解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特定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就当事人所享有的

权利而言,当事人可以申请主持和解的公安司法人员和其他参与和解的人员回

避;可以接受、拒绝和解或者要求终止和解;可以要求和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

开进行;有权自主表达意愿,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和解。

    双方当事入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当依法履行和解协议的要求,否则就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详见下文分析)

    在公安司法机关主持和解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

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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