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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之间的关系
  2013-5-8 来源:本站 点击:5280

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两者都有

 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案件积极地案结事了;同时,

在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两者都有助于确保被害人获得相应

的损害赔偿。但是应当认识到,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存在一些内在

的差异,两者不能简单替代。

    1. 从性质和程序上讲,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入针对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

损失单独提起的诉讼,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因此以被害人等权利入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为前提条件。相比之下,当事人和解是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私人之间的和解,并非一种诉讼形式,当事人和解可以在侦查、起诉、审

判的任一阶段达成。

    2. 从方式和范围上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涉及的是损失赔偿问题,刑事

诉讼法还专门限定了赔偿的范围,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并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

出裁决。相比之下,当事人和解则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其解决的并非单

纯的损害赔偿问题。显然,如果犯罪嫌疑入、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并通过赔

礼道歉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进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根本

不涉及损害赔偿问题。仅就损害赔偿而言,当事人和解程序并未对赔偿的范围

作出限定,换言之,双方当事入可以协商确定赔偿的数额。

    3. 从效果来看,当事人和解可以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任一阶段达成,

还具有终结诉讼程序的功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

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相

比之下,附带民事诉讼通常是在审判阶段提起,且不具有终结诉讼的功能。这

也决定了当事人和解具有附带民事诉讼并不具备的独特功能,并非附带民事诉

讼所能替代。此外,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问题,刑事诉讼法并未做出明

确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

定可以将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掼失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相比之下,对

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

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可见,当事

人和解对案件处理及量刑的影响已经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

据,这也是该程序相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具有独特价值的重要表现。

    4. 从制度功能上讲,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作为两种行之有效

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各自独特的适用范围,是并行不悖的。但对于适用范围

存在交叉的部分案件,需要妥善处理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之间的关

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达成和

解,显然在侦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被害人通常不会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和解实际上排除了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但在共同犯罪

中被害人对未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

理。如果被害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和解并获得赔偿后又坚持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鉴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故人民法院也可以受

理,并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未能达成

和解,被害人在审判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与对方当事入达成和解协议

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在和解协议书中一并解决

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和解协议书中实际上包含了附带民事赔

偿协议的内容。

    5. 就法律效力而言,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和当事人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对

案件的处理结果均具有影响力。而且当事人和解协议一旦达成,法院就可以依

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其对量刑和案件处理结果的实际影响力要大于附带民事

诉讼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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