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该程序的前提性条件,而非定案的证明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适用该程序
是否应设定事实、证据要求以及设定何种要求存在不同的意见。实务界的观点
有以下几种:( 1]一些实践部门要求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才能适用
当事人和解。例如江苏省的规范性文件中就作此要求。该种意见认为,不查清
案件事实,无法确定是否发生刑事案件,也无法确保被告人接受和解的自愿
性。(2)一些实践部门要求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进行
和解。例如四川省的规范性文件就作此要求。(3] 一些实践部门要求有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可适用当事人和解。例如烟台市
的规范性文件就作此要求。该标准显然低于前述两种情况的标准。(4)还有
意见认为,只要当事人自愿,即可适用当事人和解,无需规定事实、证据条
件。在此前各地开展的公诉案件和解实践中,既有因为事实尚未完全查清而未
成功和解的案件,也有案件事实尚未完全查清也成功和解的案件。对此问题,
学界也存在较大的分歧意见。有观点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应
成为和解的条件。有的案件证据不充分,但被告人认罪,适用和解刚好可以解
决证据不充分的问题。①也有观点认为,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只需达
到立案的事实要求即可,不需要更高的事实要求,否则就会减少通过和解解决
案件的可能性。@ 还有学者指出,证据存在瑕疵、犯罪事实存疑的案件不能适
用和解,否则可能增加冤错案件发生的几率,还可能恶化量刑失衡的现象。@
面对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的上述分歧卜为了规范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
有必要明确当事人和解是否需要满足特定的事实、证据要求。我们认为,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解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以适
用。从确保案件质量的角度,为了避免出现错误,应当要求当事人和解满足一定的事实、证据要求。即使是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也有事实基础方面的要
求。具体而言,考虑到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案件,均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因此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 (适用前提也是被告人认罪)适用条
件的规定,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体理由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只有被告入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
罚。如果案件中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外,没有其他的实质性证据,就很
可能最终判决被告人无罪,对于可能判决无罪的案件,显然不能适用当事人和
解。因此,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需要满足相应的事实、证据要求,公安司法
机关不能仅凭双方的合意就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而是应当注意审查案件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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