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相比,有其特殊性,未成年犯的身心发育尚不健全,价值观和人生观还未成型,具有很强的可塑性,规定对于未成年时有轻
罪犯罪记录的人,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封存其犯罪记录,有利于他们摆脱犯
罪记录的影响,防止被“标签”化,更好地重新回归社会,也契合世界各国
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改革趋势。日前在很多国家,都是通过法律明文规
定的形式加以确定的。
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
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确认了“末成年人轻罪犯罪
记录消灭制度”这一提法。根据中央司法改革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 年
3 月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人民法院配合有关部门
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
律后果”。至此,“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作为人民法院上项重要
的改革项目和措施被确定下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改革意见,
维护末成年人合法权益,- 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
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入,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上罪或者数罪的,是否适用前科封存的规定?我们认为,不能适用前科封存的规定。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的,如盗窃、诈骗或者抢劫等,犯罪数额累计计算,定罪量刑是综合衡量数个行为后作出的,其十八周岁之前的行为没有作单独评价,无法对该行为单独封存。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数罪的,从理论上讲,可以免除十八周岁之前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报告义务,但实践中却行不通。因为数罪是一并审理、一并宣判,量刑是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作出的,在同一份判决书中,对部分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没有可操作性。三是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数罪的,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较一般的初犯、偶犯要大,对他们在前科封存方面作出相对严格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社会利益,体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正在管制服刑
期间或者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的人,其人身自由没有被剥夺,只是受到一定限
制,可能面临就业、就学的问题,在此期间是否报告所受刑事处罚对行为人有
重大影响,此种情况下前科记录是否应当封存,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
定。我们认为,为最大程度消除刑事处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更全面
保护其权益,经过社区矫正部门的同意后,可以进行封存。之所以要求必须经
过社区矫正部门的同意,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正在考验
期内的行为人,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
行为人在社区的矫正情况以及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改造情况等,决定其档
案是否需要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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