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已经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确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是为了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是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刑事司法理念的体现。在实践中,未成年人案件的绝对不公开审理,可能会导致未成年被告人
的法定代理人、其他近亲属以及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学校和未成年人保
护组织无法派员参与庭审,也可能导致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成年被告人家属无法
旁听庭审,从而影响教育挽救效果或有碍公平原则。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
事件处理法”第68条规定:“审判得不公开之。少年当事人之直系尊亲属或
其监护人,请求公开审判者,法院不得拒绝。”因此,为了教育矫治和公正审
判理念的平衡,法律应当赋予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申请公开审理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对这一原则进行了吸收,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
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其中的
··审判时”,可以理解为“开庭时”,以便于审判实践操作。到场代表的人数和
范围,应当严格限制,我们认为,需要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同时,我们认为,
对于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公开开庭时应当限制旁听人数
和范围,特别是对于需要前科封存的案件,旁听人数和范围应当经过本院院长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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