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
代理人以及其他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作出了明确规定,将 1996年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规定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入到场修
改为“应当”通知,并规定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合适成年入可以参与诉讼,进一步弥补了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能力的不足。《配套体系》对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有更具体的规定:“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讯问或者开庭审理时,应
当通知其法定代理入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可以经末成年犯罪
嫌疑人、被告入同意或按其意愿通知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社会工作者、
教师、律师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庭、不宜到庭或拒绝到
庭情况下,合适成年人则是良好的替代人选。我国从2003年起引人合适成年
人制度,并在昆明、上海、厦门等地进行试点,取得良好成效。刑事诉讼法中
虽然没有采纳这一概念,但从其人员范围来看,基本与合适成年人范围相同。
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是否应通知其原
监护人到庭,原监护人在诉讼中享有何种诉讼权利,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研
究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及上诉问题的电话答复》对此
虽规定应通知原法定代理人到场,但没有规定其诉讼权利。实践中各地法院做
法不同,有少年法庭法官反映,对于开庭时年龄较大的被告人,完全可以自行
辩护,通知原监护人参加庭审没有实际意义,且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没有必
要一律通知。我们认为,审判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已能够独立行使诉讼
权利,刑事诉讼法虽然有规定人民法院必须通知其原监护入到场,但为更充分
保障犯罪时未成年、开庭时刚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诉讼权利,应规定原则上通
知原监护人到庭,但对于开庭时超过十九周岁的被告人,可以不必再通知原监
护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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