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减弱刑罚的色彩,着力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已成为加强未成年
人司法保护的发展趋势。审前羁押可能存在“犯罪污染”的危险,逮捕
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若不慎用必将对未成年人身心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有关国际公约均鼓励采取替代措施,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联合国少年司法
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3条审前拘留规定:“审前拘留应仅作为万不得已的
手段使用,而且时间尽可能短。”《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7条
规定:“应尽可能避免审讯前拘留的情况,并只限于特殊情况。因此,·应作出
一切努力,采用其他的替代办法。”刑事诉讼法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权益的特殊保护,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
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
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入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
育。”我们认为,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
捕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逮捕不当或妨碍案件审理的羁押条件发
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变更,适用非羁押措施。对于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的,
亦应当采取审慎态度,坚持必要原则,并尽可能减少审判羁押时间。对于提起
公诉时已被逮捕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和是
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被逮捕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
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逮捕;( 1 )可能对未成年被告人免除处罚、宣
告缓刑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证明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可能不充
分的;(3)一审对宣告未成年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处罚、宣告缓刑、独立
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4]其他没有继续羁押必要或者不
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形。对于起诉时末被逮捕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审理期间出现
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且情节严重、确有逮捕必要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采取
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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