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前调查主体问题。根据《若干规定》的规定,审前调查主体应
当包括控辩双方、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院委托的有关社会团体。但实践中,备
地的做法不一,审前调查主体既有司法行政人员、律师、社区矫正人员、法官
和检察官,也有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等。从工作开展的规范
性和统一性来讲,审前调查主体应当统一,不能由不同部门或组织来承担。因
为各部门所处的地位和职责要求不同,出具的审前调查报告在调查内容、客观
描述、主观判断分析等方面均会不同。比如公安部门出具的审前调查报告与未
成年人保护组织出具的审前调查报告在调查侧重点和主观倾向性上肯定会有较
大差异,这样就可能造成量刑上的不统一。但是统一审前调查主体,仅靠人民
法院一家是无法完成的,需要和其他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2010 年8 月,
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共青团中
央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
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配套体系》),明确规定审前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被告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
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解决了调查主体的问题。但是,我们通过调研发现,实践
中做法仍然不统一,法院是委托开展审前调查工作最多的单位,检察机关和公
安机关委托开展的相对较少;受委托的主体既有司法行政部门,也有其他社会
团体,且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的数量较少,配套体系的规定并没有完全落
实。这里主要原因在于,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前调查工作的部门是社区矫正部
门,但社区矫正部门工作任务重,人手不足,很难全面开展好审前调查工作。
基于目前审前调查工作的现状,我们认为,有必要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
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
罪原因、监护教育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
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被告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
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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