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阶段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辩护是各国立法通例,也是刑事诉讼法所
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获得辩护权是被告人在诉讼中最为重要的权利,
对于诉讼能力尚有欠缺的未成年人而言,辩护人的参与有助于弥补其诉讼能力
的不足,避免诉讼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体现了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这一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
开庭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对未成年被告人获得辩
护的权利予以强化。《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法
应当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明确其有权拒绝辩
护,并对未成年被告人拒绝委托或指定辩护人辩护的情况如何处理予以明确。
同时,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次拒绝辩护的情况,规定除有正当
理由,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此规定区别于成年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处理方
式,旨在确保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使辩护原则在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中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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