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可以采用
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
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
一般规定的;(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
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
要的。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在罪犯服刑的监狱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