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 1 )
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2)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
刑裁定书的复制件;(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
的书面证明材料;(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5]其他根据案件
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
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
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如果上述
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
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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