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没收财产刑的特征:没收财产刑是强制地无偿地将犯罪人的财产收归
国家所有,是财产刑中最严厉的一种,只针对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
部分或全部,不涉及其家属和亲戚朋友的财产。没收财产是一种附加刑,既可
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没收财产的适用具有限制性,即没收财产只适
用于刑法分则中规定可以并处或者单处没收财产的那些犯罪,不得任意扩大其
适用范围。
2. 没收财产的执行范围是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所谓犯罪人个人所有
的财产,包括:( 1 )公民的合法收入;(2} 公民的储蓄、房屋、汽车和生活
用品;(3)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4]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5)法
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科技成果权中财产性权利;(7)公民依法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等有价证
券;(8)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9)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确定
了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之后,如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发
生联系时,还应当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在分割财产时,可以从有利于生产和
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以不损害财产的效用为原则,采取折价、拍卖、适当补
偿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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