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分子被判处罚金之前,因同一事实被相关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
款的,能否将犯罪分子已缴纳的罚款抵扣罚金,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均没
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大多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处罚金刑之前,因同一事实被相
关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罚款可以抵扣罚金刑数额。根据刑法“一事不
再罚”原则,犯罪分子同一犯罪行为的事实,已经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的,
如果不能抵扣罚金,则同一犯罪事实就被处以两次惩罚,违背了“一事不再
罚”的原则。通常情况下,抵扣的主张应由犯罪分子提出书面申请,由执行
法院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罚款抵扣不足部分仍继续执行,罚款数额超出罚
金数额的,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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