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
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
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中财产的执行,依
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2.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
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
行措施。
3.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敌不缴纳的,人
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
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
缴。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或者由于本人或其近亲属罹患严重疾病、丧失劳动
能力等原因缴纳罚金确有因难,被执行入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
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4.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
应当予以折抵。
5. 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
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
产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
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需要
退赔的财产,应当由受托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6. 、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7. 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
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
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8. 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
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1 ]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3 ]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
情形。
9. 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
执行:( 1)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2)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
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 ]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
供执行的;(4]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5)其他应当终结执
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
的,应当追缴。
10.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
还被执行入;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1 1. 犯罪分子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
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
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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