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特殊情况”的基准是国家和社会利益。近代以来,国家利益
与个人利益日益分化,特别是随着市民社会的崛起,逐步形成了国家利益,社
会利益、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交融、汇合与对立。法治的一项重要功能即在
于通过多元化的参与,平衡和保障多元化的利益,确保社会在动态平衡中发
展。特殊假释作为一种制度,其制度价值也在于维护、保障一定的利益。前文
已指出,1979年刑法及随后的司法解释在判断“特殊情节”时侧重于罪犯权
益保障和罪犯单位利益,而1997 年刑法及随后的司法解释侧重于国家利益的
维护,随着社会多元化发展,社会利益日益丰富并得到充分重视,2012 年
《减刑、假释规定》与时俱进将“特殊情况”界定为“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
要关系的情况”,有助于维护社会利益,本质上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
要方式。据此,判断“特殊情况”的基准不再是罪犯个人权益,也不仅仅是
罪犯单位的利益,而是国家和社会利益。据此,可以认定:“与国家、社会利
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况”包括但又不限于国防、外交等内容,一切与国家利益
有关的情况均包括在内。同时,对与“社会利益”有重大关系的事项,例如,
民族、宗教、科学研究、文化艺术、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均可涵盖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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