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区别于普通假释。适用普通假释
着眼于罪犯的现实表现和再犯危险,.即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特殊假释的适用,除需具备上述条件
外,还需有“特殊情况”0 这就涉及如何处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与“特殊情况”的关系。有观点认
为,特殊假释只需有“特殊情况”即可直接适用,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实质
条件。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特殊假释的本质在于基于一定的利益考量,罪
犯可以不受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而提前释放,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确保假释制度
得以存在并实现其价值的最重要保障,如果在特殊假释中消解这一实质要件,
特殊假释将背离假释制度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功能,因此,对罪犯适用特殊假
释,原则上仍应具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
再犯罪的危险”这一实质要件。需要指出的是: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与假释
的实质条件之间实际上是具有因果关系的,正是通过对罪犯执行一定的刑期,
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才得以判断罪犯的现实表现和再犯危险,进而决定是否符合
适用假释的条件,由于特殊假释中没有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这是否打破了
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认为,特殊假释虽不受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但并不
否定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罪犯在羁押期间的表现以及在被核准特殊假释前的
实际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亦应对其现实表政和再犯罪危险进行考察、评
估,如果罪犯不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缺乏悔改表现,再犯罪的危险
较高的,即使具备“特殊情况”,也可以不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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