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普通假释一样,特殊假释也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不得假释。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减为无
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是否可以假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2] 2号](以下简称“2012年《减刑、假释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
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备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但此类罪犯适用假
释也有对象的限制,即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即
使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亦不得假释,自然亦包括不得适用特殊
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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