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附条件提前释放罪犯,它有助于鼓励罪犯悔过自新、预防再犯罪,
对罪犯再社会化也具有积极意义,为现代各国所采用。刑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
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本款规定了两种假释
制度,前段系罪犯受实际执行刑期限制的普通假释,后段系罪犯不受实际执行
刑期限制的特殊假释。特殊假释虽不受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但其适用亦受严
格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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