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刑事诉讼法解释未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复核期限。由于核准的时间不确定,难免导致一些案件的核准时间过长。如果被告人所判刑期不是太长,相当一部分案件
经过侦查、起诉、一审、二审,被告人实际羁押的时间有可能超出法官认为应
判处刑期,此时是释放被告人还是变更强制措施?还是根据被告人实际羁押时
间作出裁判?如果对被告人取保候审,被告人脱保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案件
难以继续审理,无疑增加了裁判的风险和困难,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复
核效率,必须明确复核期限。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规定:上一
级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在两个月以内结案。最高
人民法院复核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应当在两个月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