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启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
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入、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
定,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时,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
2. 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对于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人民法院末启动
再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启动再审。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入
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
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审。”
3. 人民法院自行启动。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
误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启动再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各级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
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
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
民法院再审。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但被告人及
其法定代理入、近亲属的申诉并不必然启动再审,只有当其申诉符合法律规定
的应该重新审判的条件,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
诉时,才能正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因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
不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和入
民检察院。上述人员的申诉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诉的材料来源和重要依据,但并不对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提
出抗诉产生决定性的作用。一方面,如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无
错误,即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也不会引起人民法院作
出再审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另一方面,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
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即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没有申诉,也会决定再审或者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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