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时,局限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及立法经验,对
露1 审判监督程序只设置了三个条文,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扩大到了五
个条文,但规定仍然相当原则、简单。尽管在具体适用中借助最高人民法院的
一些司法解释一定程度地弥补了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
情况、新问题,使得审判监督程序在运行中遭遇了极大的挑战,申诉难、申诉
滥问题日益突出,不少问题必须通过完善立法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在2011 年
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初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第一稿)中,并未包含完善审判监督程
序的内容,因而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有关
部门及不少法律界入土,均对此提出意见、建议,希望能将审判监督程序的完
善纳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范围之中。经过立法机关及包括最高人法院在内的有
关部门的努力,在2011 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第二稿.)中,将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也纳人了其中,并在2012年 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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