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首先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 的规定,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1. 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2. 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
充分;
3. 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影响量刑的有关情节;
4.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 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
6. 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内容;
7. 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8. 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疑难、复杂案件一般要作阅卷笔录附卷。
对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查
报告。复核死刑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在审查报告的基础上提出书
面阅卷意见存查。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
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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