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
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
判。”二是在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
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
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
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
一律应当讯问被告人,而不是“可以”讯问被告人,同时规定听取辩护人的
意见也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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