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
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
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
高人民法院决定。”
该条具体规定了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针对实践中二审审限普遍不足,特
别是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审限不足,影响办案质量的问题,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
对二审审限作了如下修改:( 1]普遍延长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
原来规定的一个半月延长至二个月。(2]扩大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类
型,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的案
件。这样,可以延长审限的案件类型共有六种:③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③附
带民事诉讼的案件;③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④重大的犯
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③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
复杂案件。(3]延长了可以延长的审理期限幅度,由原来规定的可以延长一
个月修改为可以延长二个月。(4. } 增加规定了“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
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以应对实践中特殊情况的出现。
另外,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规定了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时间。第
二百二十四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
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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