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程序中,应注
意以下问题:
1.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可以宣读原审判决书,也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
事实、证据和判决主文等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2. 法庭调查时,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
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宣读抗诉书;对于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
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后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
理由。
3. 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
的证据等。对于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
节,可以不在庭审时调查。
4. 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一审
审理期间已经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
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5.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原审判决采纳的证据没有异议的,
可以不再举证和质证。
6. 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入、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证据是非法收集的意见,
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对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
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7. 法庭辩论时,抗诉的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发言;上诉的案件,由上诉
人、辩护人先发言;既有抗诉又有上诉的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发言,并依次进
行辩论。
8. 对共同犯罪中没有判处死刑且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和
辩护人在开庭前表示不需要进行讯问和质证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对没有被
判处死刑的其他被告入的罪行,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9. 对被告人所犯数罪中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事实清楚且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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