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
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 其他应当开
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
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
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该条具体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方式。案件是否卉庭审理对准确认定犯罪事
实、确定罪责、正确适用法律意义重大。为改变司法实践中审理二审上诉案件
开庭率整体偏低的状况,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了应当开庭审理的具体案
件范围。除人民检察院抗诉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外,以下
问题应重点把握:
1. 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末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提出
上诉的,只需要对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开庭审理,无需对全案开庭 审理。
2. 应当开庭审理的,要具备两个要件:(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2)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只有两个要件同时具备,二审人民法院才应当开庭审理。此种情形下,是否应
当开庭审理,不是取决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事实、证据提出异
议,而是取决于二审人民法院是否认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3. 通常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有:(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虽然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对定罪
量刑没有影响的;(2]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
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仅对罪名和量刑提出异议的;(3} 被告人一方在二审
审理期间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控辩双方无异议的;(4)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诉讼程序情形之
一,而应当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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