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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案件的审理方式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2013-4-24 来源:本站 点击:5528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

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其他应当开

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

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

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该条具体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方式。案件是否卉庭审理对准确认定犯罪事

实、确定罪责、正确适用法律意义重大。为改变司法实践中审理二审上诉案件

开庭率整体偏低的状况,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了应当开庭审理的具体案

件范围。除人民检察院抗诉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外,以下

问题应重点把握:

    1. 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末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提出

上诉的,只需要对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开庭审理,无需对全案开庭  审理。

    2. 应当开庭审理的,要具备两个要件:(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2)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只有两个要件同时具备,二审人民法院才应当开庭审理。此种情形下,是否应

当开庭审理,不是取决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事实、证据提出异

议,而是取决于二审人民法院是否认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3. 通常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有:(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虽然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对定罪

量刑没有影响的;(2]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

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仅对罪名和量刑提出异议的;(3} 被告人一方在二审

审理期间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控辩双方无异议的;(4)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诉讼程序情形之

一,而应当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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