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
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
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该条规定了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自 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确
立该原则以来,该原则一直被认为是刑事二审程序中的重要原则 ·此次刑事诉
讼法修正依然坚持了该原则。根据该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一审判决认
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全面审查是实质审查,适用于二审人民法
院的案件审理阶段,是二审审理阶段的起点和基础,不适用于立案审查阶段。
二审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是形式审查,只从形式上审查案卷是否包括下列内
容:( 1 ]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31)一审判决书
或者裁定书八份 (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二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或者抗诉案件要特别注意对下列几种案件进行全面
审查:(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
就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2]共同犯罪案件,如果
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的。(3]附带民事诉讼的
上诉、抗诉案件,包括:③只对刑事部分上诉、抗诉的;j③只对民事部分上诉
的;③既对刑事部分上诉、抗诉的,又对民事部分上诉的。
二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或者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审查上诉或者抗诉所涉及
的内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问题,特别是有利
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全面审查案卷材料 i 通常应当审查下
列主要内容:(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
据之间有无矛盾;(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3)在
侦查、起诉、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4)上诉、
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6)辩护
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 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
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