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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2013-4-24 来源:本站 点击:5487

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

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

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该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程序和人民法院受理抗诉案件的程

序。根据该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

本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依法行使抗诉权。人民

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受理抗诉案件时,应当注意下列四个问题:

    1.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的步骤进行。分两个步骤:(1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

级人民检察院。(2] 一审人民法院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2. 撤回抗诉可以分三种情形。( 1 ]提出抗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撤回

抗诉。(2]上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3]人民法院裁

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这适用于人民

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

的情形。

    3..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撤回抗诉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作不同处理。( 1 ]

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一审

判决、裁定在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2]在抗诉期满后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

判前撤回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

人。裁定准许的,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抗诉的检察

机关之日起生效。

    4. 注意维护被害入的抗诉请求权。被害人没有上诉、抗诉权,但有权请

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入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

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

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

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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