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
决定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被告入不负刑事责任的;
2. 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3. 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
4. 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争议,影响定罪量刑的;
5. 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
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