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简易程序可以简化哪些程序 >> 详细
简易程序可以简化哪些程序
  2013-4-24 来源:本站 点击:5537

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构建科学的简繁分流机制,简化办案程序,提

高办案效率。因此,必须体现出“简易”,否则就失去意义。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

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0 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

1. 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相对来说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

较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因而审理中对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

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不一定都要接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在保证查清

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该简化的简化。“不受限制”,是指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进行某一程序,也可以不进行某一程序。

可以简化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将人民检察

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将开庭的时

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

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进行陈述后,公诉人可以讯

问被告人;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审判人员可以询

问证人、鉴定人。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

让当事人辨认。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互相辩论等规定,等等。

    2. 被告人在庭审最后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这一点不能简化、减弱,

是庭审的必经程序。其实,被告人的陈述意见应体现在诉讼的全过程中,一是

在法庭调查时的陈述和辩护权,二是最后陈述权。法律之所以特别规定被告人

的最后陈述权,在于强调对被告人相关权利的维护,防止由于程序的简化而忽

略对被告人应有权利的保障。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下一篇】公务员挪用公款罪一案
相关内容
BT项目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
补充侦查
“抽象立功”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毒品犯罪中立功的在处罚中的体现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