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法院收案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确定审判组织形式:拟
独任审判的,确定独任审判员;拟由合议庭审判的,确定合议庭组成
人员。
2.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
诉人、被告入、辩护入,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用简便方式,
但应当记录在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限规定
的限制。
3. 对于公开审理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 以前先期公布案由、
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
查明被告入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入、辩
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被告人、辩护入可以申
请回避等各项诉讼权利。
5. 被告人有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辩护;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辩护
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
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末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
人、辩护人出庭。
6. 公诉人或者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
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
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7. 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公诉人、自诉
人应当出示、宣读主要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证据出示的,审判人员应当
准许。
8. 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要证明的事项作
出说明,并可当庭确认。对于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
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
质证。
9. 经审判人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互相辩论。控辩双方应主要围绕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10.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讯问被告人。
11. 公诉人、被告人、自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证人、鉴定人出
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12. 在审理案件过程时,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
系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3.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
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宣告判决前应当
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1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
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同时抄送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