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为什么要求公诉人必须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入
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改变了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作此修改,主要考虑:
1. 控辩双方出庭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等庭审活动是对抗式庭审模式的基
本要求。如果公诉人员不出庭,审判人员既要宣读起诉书,代行公诉人职能,
又要履行审判职能,在庭审中的地位就较为尴尬,中立性就会遭到质疑。即便
裁判结果公正,也难以使被告人信服,司法的权威就难以树立。
2. 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同时支持公诉有利于法
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
3. 此次将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扩大至最高可能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
案件,为体现对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重视,体现严肃公正审判原则,
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是必要的。
4. 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可以对庭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更好发挥法律监督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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