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只是程序上的简化和省略,以提高诉讼效率,
但不是对被告人应有诉权的简化和省略。对于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各项权
利,应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样,予以充分保障。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开庭审理前,依法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
条件的,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在自诉案件中,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 开庭审理公诉案件,应通知辩护人出庭辩护;自诉案件的辩护人可以
不出庭,但是应当将书面辩护意见在开庭审判前送交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
3. 应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和控方的辩论权,辩护人的辩护权、
出示、宣读证据以及请求证人出庭作证等要求,应和普通程序一样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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