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简易程序的启动主体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可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这与修改
前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同,1996 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人民检察院建
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检察院具有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权。提起公诉前,人民检察院经审
查,认为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在提起公诉
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于最终是
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被告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检察院的建议。
启动简易程序,被告人同意适用是一个必要条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的,
应事先征求被告人的同意。检察院移交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的,开
庭前,人民法院不再征求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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