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
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此次修改将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扩大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所有案件。主要考虑:一
是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审判业
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基本上具备了审理各类案件和
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犯罪的情况出现了
新的变化,刑事案件的数量和种类都在不断增加。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
的矛盾较为突出,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可以大大提高诉讼效率,节
约司法资源。三是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大部分刑事案件是被告入认罪、事实
清楚、证据较为充分的案件。如果都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既使有限的司法
资源更为紧张,也无必要。四是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提高诉讼效率和
保证案件质量的情况下,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精力审理一些被告入不认罪
和疑难复杂的案件,实现科学的简繁分流。
2. 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指人民法院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认为案件事实简单明确,易于审理,定罪量刑的证据客观全面,足以认定被告
人有罪。
3. 被告人承认自已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被
告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如果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
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
议的,不属于不认罪,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应针对被告人有异议的部分
重点进行调查、辩论。
4.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即被告人在了解了简易程序的相关
规定和适用该程序可能导致的后果后,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了解的内容应是
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如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
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等。也就是说,被告人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自己所犯罪行的情况进行考虑
和权衡,尤其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对自己是否公平、有利,做出
最后的选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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