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诉案件受理还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
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
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
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
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
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
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
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
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3]人
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
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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